悍高集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 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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