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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