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第十九条 两名以上成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成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