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 如有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