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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