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本公司现时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前任合伙人将 于下列情况发生当日起计两年内,不得被委任为审核委员会成员: (一) 该名人士不再担任该事务所的合伙人;或 (二)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事务所的任何财务利益; 以上述两者中较后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强化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