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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2025-09-15 19:09

◎记者 常佩琦 一是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 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 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 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 知》)。《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资 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 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 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