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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济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Qi Lu Wan Bao Wang·2025-10-07 12:19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济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上 调,济宁市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市本级、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 月1809元调整为1989元,增加180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638元调整为1818 元,增加180元。 有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 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金停发情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 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 告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配合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