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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Guo Ji Jin Rong Bao·2025-10-09 10:07

近日,海南华铁发布子公司终止与杭州X公司《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2025年3月高调宣布的、预计 总金额高达36.9亿元的五年期算力服务合同,至今未曾收到任何采购订单。双方除仍需对原协议及其内 容、履行及解除负有保密义务外,没有其他义务。笔者认为,应完善上市公司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现行上市公司的合同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上市规则》中。例如,上交所对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若达到"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等标准,则需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等。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明确,涉及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情形 的,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案中,上市公司披露合同信息时就将交易对 手方隐匿为"杭州X公司"。 上市公司披露合同信息,应防止"画饼式""忽悠式"信披误导市场。为此,需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优 化,压缩模糊地带,强化约束与监督。笔者建议: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要规范"框架协议""战略合作"等意向性协议的披露。明确区分具有约束力的正式合同与无法律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