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锂电池、锂材和设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Ju Chao Zi Xun·2025-10-10 02:26
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58号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二)3C901.a.2. 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 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 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以下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包括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 84798999)、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热压机、化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