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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认定“隐形加班”,平衡劳资权益
Nan Fang Du Shi Bao·2025-10-27 05:25

这是一起关于"隐形加班"的真实判例。据智通财经报道,工程师小韦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 的时间里,他不仅平时需要加班,就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 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发送现场照片。 当然,湘潭中院判决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隐形加班"作出了合理认定。如今,在现实生活中,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下班后的微信沟通较为常见。哪个"打工人"没有下班后接到过单位领导的微信,或者 在微信群中回过话呢?如果一律认定为"隐形加班",盲目扩大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将大大增加用人成 本,对用人单位而言,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隐形加班",核心标准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如果符合 具有"工作强制性"、占用了"休息时间"、付出了"脑力或体力"等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隐形加班", 而偶尔、简单地回复一句"收到""好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跳出个案,对于其他法院而言,这一判决 不乏参考借鉴意义,有利于更加合理地认定加班事实。 无论社会如何变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缩水。纵然科技改变了人类生活模式,微信等即时通讯 工具模糊了上下班的界限,劳动者的加班活动也不能被忽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