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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情况:根据移送线索,省局三明稽查办对三明某医药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业务员罗某某为增加销售业绩,瞒 着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利用当事人在药品运输、业务回款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虚构合法销售单位的方式向仅具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 企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经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4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 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鉴于涉案当事人虽然存在人员管理、制 度执行不到位的过错,但其没有主观故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召回部分涉案药品,且事发前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为A等,综 合考量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 万元;3.没收罗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收入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