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Xin Hua She·2025-10-28 23:14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 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二、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 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 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 众自治工作。"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