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Xin Hua She·2025-10-28 23:14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 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 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 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 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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