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绿色税制”,为环保责任补足漏洞
Jing Ji Guan Cha Wang·2025-11-02 02:31
宋馥李/文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新增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 征税试点。 中国不同省份在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状况、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态度 也各不相同。环保税的实施和此次的扩围,可以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地方政府在 开拓税源和环保责任的双重考核压力下,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 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来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 当量1.2元—12元,在2018年正式实施时,北京市严格按照上限12元执行,天津仅次于北京为10元。河 北税额标准分为三档,环绕北京和雄安新区周边的25个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9.6元;石 家庄等城市为6元;其他地区则为4.8元。 可见,这样的制度安排,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调整空间,是对经济发展绩效和环保责任绩效的综 合权衡,更加透明也更加法治化。 此次的新增条款,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