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交易近4000万元,光大证券一员工被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 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监管部门认定,刘泽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泽方处以4.5万元罚款,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汇交 国库。 经查明,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刘泽方作为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 员,控制使用开立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39141591.80元,合计亏损139803.64元。 11月1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601788)一营 业部员工刘泽方因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