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8万元!惠州一新能源公司废气监测点超标22.4倍
Nan Fang Du Shi Bao·2025-11-12 14:18
处罚决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根据裁量标准,处罚考虑了以下因素: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 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在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 期间0%;超标20倍以上2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4%。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 永乐新能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38万元。 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将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永乐新能源")推入公众视野。因废气排放超标,该公司被处以38万元罚款——这已是这家从事废轮 胎、废人造皮革回收利用的企业今年第二次因环境违法受罚。南都记者获得最新消息,该公司已经关门 停产,相关处罚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内。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废轮胎、废人造皮革提炼裂解油、炭黑,生产工艺流程包 括"废旧皮革胶料→人工上机进料→热裂解反应炉真空热解→出渣冷却→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 水产生,建设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且经验收合格,已取得环评批复且持有排污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