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竞争企业签约,再到竞争企业上班……规避“竞业”限制被识破,法院判决高管赔偿违约金
Yang Zi Wan Bao Wang·2025-11-17 13:29
董某于2019年6月入职无锡一新材料科技公司,岗位为生产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3,违约金为100万元。 2022年3月董某离职。自2022年5月起,新材料科技公司逐月向董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3年10月。 2022年5月,董某与无锡一塑料制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每天上下班时间,却是出入一隔膜公司,而 该隔膜公司与其离职的新材料科技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后新材料科技公司以董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董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公证费。 法官称,相关判决既维护了竞业限制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初衷,也向劳动 者传递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精准平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石伟 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离职前在新材料科技公司担任生产总监,掌握公司的产品技术信息等, 新材料科技公司按月向董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 行各自义务。董某虽然与塑料制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