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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众银行打击“黑灰产”取得阶段性成果 伪冒“微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获判赔280万元
Di Yi Cai Jing·2025-11-18 09:09

法院审理认定,微众银行依法享有"微众""微众银行"商标专用权,"微众"经持续使用已成为知名字号, 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将"微众"用于企业名称注册及经营宣传,易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 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判决,被告需在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涉"微众""微众银行"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登报澄清与微众银行无关联,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80万 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众银行起诉湖北微众森态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微众众诚企业 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星微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优化信用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经查,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4家涉案企业,均未经微众银行同意擅用"微众"商标,其中3家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就明确含 有"微众"字样。4家关联公司于2021年1月-2023年9月期间陆续进行注册,而微众银行早在2014年12月成 立,"微众"作为其核心字号及系列商标,经多年运营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辨识度,被告在后登记及擅 用商标的行为主观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