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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推动存量资源优化利用措施 完善商住项目进度挂钩机制
Zheng Quan Shi Bao Wang·2025-11-21 14:22

适当优化调整自持要求,对土地受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 协议书》的由原监管主体(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协议书》的由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管 委会)研究批准后,可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第三条的现行要求申请调整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且只能调整一次并对应调整履约协议书相 关约定。经评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对由原自持比例调整至现行最低持有比例要求的调减部分,企业可分割销售转让。但分割销售的最小转 让单元不小于整层或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不得向个人转让销售,分割销售后不得再次分割,严 防形成"类住宅"。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可约定一次性补缴或结合分割单元销售进 度等分期补缴。 允许自持商业物业整体转让。土地受让人自持的商业物业在办理不动产权后,因公司内部资源整合和资 产重组、资产剥离单独管理进行资本化运作等需要,需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整 体转让的,经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监管主体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进 行整体转让;未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