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符合条件的存量自持租赁住房可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Mei Ri Jing Ji Xin Wen·2025-11-21 15:39
《通知》明确,可适当优化调整自持要求。对土地受让人已办理不动产权的自持商业物业,可按相关规 定要求申请调整重新确定最低持有比例,但只能调整一次并对应调整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经评估需补 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程序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通知》,商住混合用地及商住组合供应宗地,商业项目与住宅项目须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项目 可售住宅面积可全部申请销售,但须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拟申请全部销售的项目住宅预 售资金进行整体把关,结合后续商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统筹确定须全额监管预售资金的可售住宅面积 比例(不得低于30%),并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协议对该部分住宅预售资金进行全额监管。 其中,住宅项目超出当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要求的预售资金,土地受让人可按商业项目建设进度并报经 属地政府同意后申请分批支取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直至商业项目建成投运。存量项目可向属地政府(管 委会)申请参照执行,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等 前提下,经权利主体申请,属地住建部门研究论证并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出具保障性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