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及争议空间
Xin Hua Cai Jing·2025-11-24 12:51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董道勇)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 正式实施资源税法。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进 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 施行。 记者注意到,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 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 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 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