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
Chang Jiang Shang Bao·2025-11-25 06:34

长江商报奔腾新闻记者 李璟 其中,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一是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 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 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 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 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 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 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 售额。《公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责编:ZB 作为引导资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