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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网证”变铁证,护好“金种子”
Xin Hua Wang·2025-11-26 01:46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种子总量达310吨,按新品种种子的公证价(3.5元/斤)和大豆种 子平均收购价(2.36元/斤)作差可算得:被告从每斤种子当中获利1.14元,侵权获利超30万元。据此, 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 当事人均未上诉。 11月25日,省法院发布7起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其中,"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 侵权案,今年3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据了解,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这一大豆 新品种种子达310吨,而该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实为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圣某公司认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将立某合作社及耿某诉至法庭,主张其赔偿损失30万元 及合理开支12596元。 最高法认为,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 偿诉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