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4月起施行
Zhong Guo Zheng Quan Bao·2025-11-26 20:20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 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 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26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 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 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提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是达到最短公示期 限;二是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 务;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 任;四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修复是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