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4月起施行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Zhong Guo Zheng Quan Bao·2025-11-26 2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26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 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 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 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 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办法明确,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 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 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