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破产案件税费征管制度迎来统一规范性文件
Di Yi Cai Jing·2025-11-28 13:05

此举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 另外,《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 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而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明确,重整、和解程序中, 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 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 注销等涉税事宜。 此外,《公告》还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 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 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 最后一公里"。 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费征管细节问题迎来解决方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 《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