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 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志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 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华青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六盘水中院12月4日发布消息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 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 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 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 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贵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 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