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2月18日,泉阳泉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吉 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 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泉阳泉、姜长龙、王尽晖、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公告指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 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