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年9月1日起施行
Zheng Quan Ri Bao Wang·2025-12-25 13:24

在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 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 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 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 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 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 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据前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 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