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Xin Lang Cai Jing·2025-12-25 1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集体林地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青海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二)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 理。 第二章 流转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林权清晰的基础上有序进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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