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化妆、医药、饮料业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Di Yi Cai Jing·2025-12-30 05:48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由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业往往需要更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因此这三个行 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为了缓解这些行业当期现金流压力,鼓励这三大行业加大广告宣传方面投入,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首次对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医药和饮料三个行业这一30%扣除比 例,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15%扣除比例。 此后上述政策略微调整,多次延续,上一次延续是2020年底,该政策到2025年底到期废止。而上述《公 告》则将这一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这也给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短期吃下"定心丸",减轻企业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