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谚到实践:天理国法本乎人情
Xin Lang Cai Jing·2026-01-01 23:53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要法谚,影响深远。其核心内涵在于:在具体案件特别是疑难 案件办理中,司法官需立足天理、国法、人情的多维框架,通过动态的辩证逻辑推理,作出兼具公正性 与合理性的裁决。 其中,天理指向案件所涉及的基本是非准则,既是制定国法的根本依据,也是国法条文背后隐含的前提 性、基础性规范,以及历史积淀形成的公理性共识,虽未必在法条中明示,却贯穿法律实践始终。国法 则具象化为法条文本,尤其聚焦于法条所界定的法律责任范畴。援引英国法学家哈特的"两规则说",大 致可这样理解:天理对应第一性义务规则(如"不得杀人"),国法则对应第二性授权规则中的裁判规则 (如"杀人偿命")。人情的内涵则比较复杂,在案件裁决的逻辑推理结构中,呈现出三个紧密关联又各 有侧重的维度——案情、情感、情理。 作为案情的人情,包含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广义层面的人情,指向法律事实本身,涵盖案件所涉当事 人的客观处境及个人特质。在此语境下,"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可解读为:案件裁决须以人情(案情) 为依据,以天理及国法为准绳。清代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言:"法有一定,而情别于端。准情用 法,庶不干造物之和。"此论精准揭示了将"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