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回路转,基金销售费率新规的三个变化
Xin Lang Cai Jing·2026-01-03 10:58
变化一,新规正式稿第十条内容对债券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规则追加了补充说明,"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份 额, 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版本中,债券型基金需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平等地参考"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 额0.5%的赎回费"规则。 当前各类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地迎合投资者的申赎习惯,普遍将债券型基金产品的零赎回费率的分水岭定在1个月或以内的期限,其中绝大部分产品以7 天作为免收赎回费的界限。参考这一现状,在监管尺度放松后,基金管理人或将达成新的共识,即在最大化让利投资者的前提下,债券型基金产品面向个 人客户可实施持有7天及以上免赎回费的优惠,面向机构客户则可实施持有30天及以上免赎回费的优惠。总结而言,债券型基金需要做出的改变,主要是 当下面向机构客户实施"7天免赎回"的产品,需将免赎回条件提升至持有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