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市监罚〔2025〕103号
Xin Lang Cai Jing·2026-01-05 00:10
(漳)市监罚〔2025〕103号 浏览:2次 基本信息: 2025年12月30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 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 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 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