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市监罚〔2025〕290号
Xin Lang Cai Jing·2026-01-05 00:10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处罚种类 (兰)市监罚〔2025〕290号 浏览:4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 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