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Xin Lang Cai Jing·2026-01-07 17:12
《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书信、电话、传真等形 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接到举报的部 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 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5000 元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相应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 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 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 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 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