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买车、恋爱期间消费算彩礼吗?最高法明确
Di Yi Cai Jing·2026-01-09 05:33

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 以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李某(女)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 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 致。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及购车款。人民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 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最高法指出,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 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 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 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恋 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在该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