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即赔”是噱头?法院判了
Jin Rong Shi Bao·2026-01-15 02:29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首先,疾病严重程度应符合公众普遍认 知。肝豆状核变性如不治疗,可能导致严重肝脏或神经系统损害,病死率高于一般人群,已具备重大疾 病的严重性,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其次,"二次限定"实质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在确诊疾病基 础上增设如"出现角膜色素环"等条件,实质是对赔付范围的再次限缩,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 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再次,诊断方式不应作为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 标准。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重大疾病的确诊方式应符合疾病诊断标准的最新 发展。肝脏活检仅为诊断方式之一,非病情严重程度指标。贾某已通过基因检测等无创方式确诊,合同 要求有创检查作为理赔条件不合理。 许多消费者在重疾险理赔中遇到过类似问题,即保险公司通过疾病定义附加与诊断方式相关的限制条 件,即"二次限定"条款。除了本案中的肝脏活检,诸如"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需肌肉活检"等将特定诊断方 式与理赔绑定的条款,在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均有出现。西城区法院指出,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应聚焦 于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到健康与生活,只要诊断方式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