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播”?不可以!
Xin Lang Cai Jing·2026-01-16 00:32
餐厅里,食客一举一动成了商家吸引眼球的"吃播员";地铁站内,行色匆匆的上班族成了主播博流量的背景 板……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一个新的困扰出现了:人们稍不留神就"被直播",成了替他人"营业"的演 员。 在现实场景里,一些商家总是拿"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当挡箭牌、打"擦边球"。不过,展示公共环境,不代表 可以随心所欲。拍摄时顾客知不知情?同不同意?使用顾客肖像是否确属"不可避免"?这些都是必须明确回 答的问题。 应该说,任何"自由"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 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白纸黑字,意思明白:肖像权人的知情与同意,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核心要素。 比如"街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曾专门制作过普法视频,明确指出:没有被拍人的许可,不能进行拍摄; 即便同意被拍摄,拍摄内容发出前,仍需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简言之,"我的脸能不能被拍,拍后要不要公 开发,都该我说了算"。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5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