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出手!黄金概念股股东 收警示函
1月16日晚,莱绅通灵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欧陆之星")因未如实披露相关股东代持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陆之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欧陆之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莱绅通灵此前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欧陆之星持有1715.62万股莱绅通灵股票,持股比例为5%。 未真实披露代持 《警示函》内容显示,经查,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欧陆之星名义股东,代Eurostar Diamond International S.A持有欧陆之星41.66%股份。 欧陆之星作为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 事项。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