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Xin Lang Cai Jing·2026-01-18 1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2022)等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州)级、县级城市供水水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主要包括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实行供水主管部门监督、供水单位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城市 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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