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明晰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边界
Guo Ji Jin Rong Bao·2026-01-19 10:10

一是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晰同业竞争的定义及边界。认定同业竞争需同时满足"相同或相近业 务"和"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两大核心条件,但"相近业务"的判定标准、"重大不利影响"的具 体情形,以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类业务是否构成违规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界定。对此,有必要出 台专项解释或配套规则,明确认定标准。同时,同业竞争边界的划定应适度留有弹性,若边界过窄,反 而可能增加监管认定难度。 具体而言,相关规则可明确:相同业务予以绝对禁止;"相近业务"可结合产业链环节、核心技术、 应用场景、目标客户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判定。凡处于同一产业链环节且服务同类需求、依托同一核心技 术研发产品、应用场景存在交叉覆盖、主要目标客户重合度达到合理比例的,均可纳入相近业务范 畴。"重大不利影响"可包括:抢占核心客户,导致上市公司市场份额下滑或滞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 润,侵蚀上市公司收益等。另外,可引入推定原则,即只要开展相近业务,即推定已对上市公司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由相关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二是明确违反同业竞争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6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

应进一步明晰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边界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