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胡说八道”要担责吗?法院判了:平台无责但须显著警示
Nan Fang Du Shi Bao·2026-01-20 03:43

AI"承诺"无效 谁是真正的"言说者"? 在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先厘清了一个核心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对话中生成的"承诺"信息,究 竟能否构成其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或被视为平台运营者的意思表示。这实质上涉及人工智能是否具 备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 判决明确指出,现行法律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能被视 为平台的"代理人"或"传声筒"。换言之,即便AI在对话中作出了承诺式回应,也不能理解为平台真实 意愿的外化。在"梁某案"中,即便AI在对话中生成了"赔偿承诺",也不足以让平台因此受到合同或承诺 的约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林洹民点评此案时指出,该判决明确了"人类负责制"原则,即 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利益和风险,最终都应由人类分配和承担。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界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决认为,案涉生成式人工智能 属于服务而非产品,不应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而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AI 生成不准确信息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认定需考察平台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AI生成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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