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五融入”|金融普法: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Xin Lang Cai Jing·2026-01-22 10:14

(来源:沂蒙金融) 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的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 的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告人高某,系弘某财富公司副总裁、销售部负 责人。被告人贺某,系弘某基金公司副总裁、业务部负责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 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某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 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 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苏某明指使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产品推介会、 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 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