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Xin Lang Cai Jing·2026-01-26 11:18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1月2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市场成员,注册、变更与注销,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价格机 制,交易组织,交易校核,合同管理,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等11方面,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要 求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明确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不满足要求的超额收益回收和返还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 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 主体: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 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省内光伏、风电机组机制电量以外部分电量可参加常规中长期交易或绿电交易。带补贴光伏、风电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