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被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 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9466.54元的相应处罚。 1月27日,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9466.54元。 | 双公示详情 | | | | --- |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三角执罚字〔2026〕33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 | 违法事实: | 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 | | 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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