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保险条款藏“严标”未说明 法院判免责无效全额赔
Qi Lu Wan Bao·2026-01-29 06:14

此外,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按国家标准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其在一审中已对鉴定 结论予以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程建华 通讯员 王翌帆 近日,一起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因某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时,未对合同 中采用的更为严苛的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向投 保人郑某某全额支付20余万元保险金。 2024年4月,菏泽市郓城县的郑某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了一份"安行如意保"意外险。2025年2月,郑某某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拒付全额意外伤残保险金,郑某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适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法院审理认为, 该行业标准比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定残门槛更高,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 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指出,本案系电子投保, 保险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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