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至1000元 增值税法配套征管细则落地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2026-02-01 18:14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 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 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 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从征管公告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尽量减少了自然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黄立新表示,"如果自 然人代开发票、代扣代缴两种方式都未涉及,才适用兜底方式,就其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 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 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 税人除外。"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