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三板操纵典型案例,谈操纵证券市场的差异化认定
Xin Lang Cai Jing·2026-02-04 12:13

因不同市场结构和功能定位,新三板市场操纵的认定,需与A股市场作出差异化处理,实现法治监管与市场特性的动态平衡。 作者丨刘新辉 张璨 黎木章 操纵证券市场,是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故意干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与交易秩序,人为制造证 券价格波动、交易量虚假繁荣等异常现象,误导投资者基于错误市场信号作出交易决策,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 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违背:一方面扭曲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发现功能;另一方面侵 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财产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历来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并被监管部门重点打击。 新三板股票市场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市场层级分为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已于2021年平移至北 京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和成长空间,允许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融 资方式和交易机制。因此,新三板实行低准入门槛、高投资门槛模式,导致新三板股票市场的低流动性、多元交易机制、小股 本等独特生态。这使得小额交易在成交量占比、价格影响上被放大——即便行为人无操纵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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